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务须知
一、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法定一审终审案件除外)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此外,还需注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可以依法通过另行起诉实现权利的情形,不能提出监督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申请监督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是否收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六、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审判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
审判人员的违法情形有: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查;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
八、 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执行款;违法中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2)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3)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九、人民检察院就哪些领域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