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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采购的店员不应为火锅店背债
2024-04-30 10:50:00  来源:检察日报

  “打工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背债人”,又因未履行判决被限制高消费,是真的欠钱不还还是另有隐情?经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小冉(化名)不必承担货款债务。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江北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宣传活动中,将该案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向群众宣讲。

  2021年6月的一天,建筑工人小冉突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车票,几经打听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至法院,还因此被限制高消费,而这一切竟与自己7年前从事的一份工作有关。

  2014年11月,刚满18岁的小冉应聘到一家火锅店做服务员,负责订购并签收店内所需的新鲜蔬菜,菜款则由老板杨某在月底结清。2016年夏天,火锅店因经营不善而歇业关门,但杨某并未向供菜商胡某结清1.47万元的货款。同年6月,在多次索要货款未果后,胡某将杨某和小冉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各支付一定费用。

  在阴差阳错之下,小冉错过了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对这起官司毫不知情的他被法院缺席判决支付胡某货款5109.8元。

  2021年8月,弄清缘由的小冉向江北区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以超过原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期限为由,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2022年1月,小冉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江北区检察院寻求检察监督。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王丽娴调阅卷宗后发现,案件的焦点在于小冉与胡某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想要证明小冉不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需要证明他并非火锅店的经营者,签字只是出于职务需要。”王丽娴通过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该火锅店工商注册信息发现,该火锅店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杨某。“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杨某和胡某,小冉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王丽娴表示。

  关键证据已取得,案情也已明了,但王丽娴的工作并未结束。“供菜商胡某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起诉小冉也是无奈之举。”深知“打工人”不易的王丽娴联系到了胡某,通过释法说理,取得了胡某的理解,并告知胡某依法应向杨某主张债权。

  鉴于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5月,江北区检察院向江北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2月,法院采纳建议,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小冉不必承担货款债务。今年2月,小冉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再审判决书。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