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拆迁业务中,要切实保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近日,一份发给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政府的检察建议,被该镇政府全部采纳,使更多“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太康县地处豫东平原,根据当地传统风俗,已出嫁的妇女即使户口没有迁出原籍,也不被视为村里的一员,不享有继承权,更不享受村集体权益。2010年,太康县毛庄镇张王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根据相关补偿政策,该村村民享有拆迁补偿待遇。然而,该村村民王某、赵某某、王某某3名女性却未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原来,王某、赵某某、王某某均为“外嫁女”,婚后户口均未从张王村迁出。而经张王村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拆迁补偿方案规定:本村已婚女子户口未迁出的,以及离婚后户口又迁回的,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待遇。
2022年3月7日,王某、赵某某、王某某对毛庄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拆迁补偿待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王村村民代表商议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已出嫁,虽然户口没有从张王村迁出,但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一直在张王村实际生活,并与张王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遂判决驳回了3人的诉讼请求。3人提起上诉后,王某在法院调解下自愿与毛庄镇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不同意调解的赵某某、王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其间,经法院调解,王某某也自愿与毛庄镇政府达成了调解协议。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22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了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今年3月17日,太康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恰巧发现了上述案件。该院检察官依职权调阅卷宗后审查认为,虽然上述案件的判决程序和事实认定都没有问题,但赵某某的拆迁补偿待遇却面临着“两头落空”的境地:因外嫁,她在本人户口所在村得不到拆迁补偿;因户口没有外迁,她在丈夫所在的村里也同样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待遇。即使继续提起诉讼,她的合法权益仍很难实现。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毛庄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张王村村委会不予确认赵某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今年3月,该院向毛庄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协调、监督张王村村委会确认赵某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建议被全部采纳。赵某某后与毛庄镇政府达成和解,并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
办结此案后,太康县检察院对辖区涉及“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随后,针对排查发现的损害“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以召开检察听证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