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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动情况是谁告诉他的
2024-05-22 16:5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使用对公账户为他人转账近500万元,却辩称自己是受害者,并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检察官通过梳理数百份聊天记录,发现关键证人“龙哥”,案件的真相最终被揭开。

  4月3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天赚5万的“生意”

  陆某在无锡经营一家商贸公司,近年来生意持续亏损。“长期收购对公账户、U盾、银行卡,一套轻松获利超万元,当天结款!”社交平台上的一条消息吸引了陆某的注意,他随即添加了对方的微信。2023年4月13日,在谈妥报酬后,陆某备齐了公司的单位结算卡、U盾等“八件套”,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与对方碰头。

  见面后,对方将陆某携带的相关资料收走,第二天下午归还给陆某,并给了陆某5万元报酬。

  2023年4月14日,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骗走83万余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害人的20万元资金被转入某公司账户,该账户银行卡的持有人为陆某。4月18日,公安机关将陆某抓获归案,6月27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陆某移送至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认罪后又翻供

  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发现涉案对公账户共流入资金497万余元,其中有63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陆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知道银行卡里的流转资金可能涉及犯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某却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们和我保证过,这些钱是企业融资用的,我以为他们是账户限额了才需要其他银行账户帮忙走账。我真的不知道是在帮人诈骗,我也是受害者啊!”

  面对这一情况,检察官进一步梳理了在案证据,引导侦查人员向银行调取了相关资料,发现涉案对公账户在银行开户时签了一份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告知书,在告知书上签字的并非陆某,而是曹某。

  “我没签过这个告知书。”陆某坚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还称其在发现可能有问题后要求对方停止转账,但没能阻止。

  陆某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关系到他是否构成犯罪。

  谁是“龙哥”

  检察官梳理了数百份聊天记录,发现陆某确实曾多次联系向其介绍业务的中介,要求对方停止转账。这些聊天记录看似印证了陆某的辩解,但其中一个细节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在多次供述中,陆某始终坚称,银行卡被收走后,他是从中介和看管人员处得知的卡内资金流动情况。而检察官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发现,通知陆某卡内资金流动异常情况的是一位昵称为“某某龙”的微信好友。这与陆某的供述相矛盾。就在同一时间,陆某的手机通话记录中还有多个来自“龙哥”的来电。

  经查,“某某龙”和“龙哥”为同一个人,是陆某的生意合伙人龙某,二人于2021年合伙成立了涉案公司,2022年初,龙某退出该公司。在进一步核实龙某身份时,一个熟悉的名字出现在检察官眼前——曹某,她是龙某的妻子。

  龙某和曹某均称,当年公司成立后,陆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不参与公司管理,曹某担任公司对公账户经办人。开立对公账户时,三个人是一起去的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对他们都进行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的告知。

  陆某出借账户当日,曹某收到多条来自银行的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醒,因入账金额巨大,频率明显异常,龙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陆某。“他一开始说是为办贷款在刷流水,后来说是朋友带他去外地‘跑分’了,让我不要管。我劝他不要做,他就再也不接我的电话了。”龙某说。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陆某具有主观明知,结合其事先约定并取得高额报酬、跨省流动等情节,陆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12月15日,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对陆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陆某对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