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作为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特别是一些陈年旧案,由于侦查技术的限制和个别不良侦查习惯的影响,导致缺乏科学证据。在运用证据规则方面,笔者认为,需要充分挖掘口供中的隐蔽性、特定性细节,通过准确把握和运用“非亲历不可感知”的特点,拆穿不合理辩解、有效补充完善证据,验证供述真实性等。
比如,2010年5月,韩某因不租房给李某,二人产生纠纷,李某便与刘某、王某等人密谋报复韩某。某日,李某确定韩某在出租屋内后,纠集刘某、王某去报复韩某。刘某、王某二人以租房为由进入韩某的出租屋,对韩某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韩某大腿及胸部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作案工具未能提取,现场仅提取到一枚指纹,但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留,一审、二审对于能否作有罪判决,看法不一。在二审阶段,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充分论证相关事实,2022年6月,刘某、王某被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要从四个方面合理运用
亲历性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亲身经历的犯罪事实和体验,一般不为外人所知。通过对口供、客观性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办案人员能更清晰全面了解隐蔽性细节、更加准确判断真伪,也可以实现多渠道补充完善证据。
一是从细节拆穿不合理辩解。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非亲历不可感知,在不同口供、口供与客观性证据等之间,常出现矛盾之处,要通过对矛盾之处的细致审查,以细节为抓手,验证辩解,拆穿辩解。比如,刘某在首次供述中提到:出租屋楼高约5层,外墙装有绿色玻璃幕墙,出租屋的不锈钢门是打开的。对出租屋的外貌细节,刘某、王某的供述与出租屋的实地勘验相互吻合。在后续供述中,二人又说不认识该出租屋,因为“这些出租屋都长一个样”。如果不是亲历者,难以知晓出租屋外在玻璃颜色、门把手等细节。而且被害人家的出租屋造型相比同排的房屋要大、要新,外观有比较明显的绿色玻璃,在小街中非常醒目。犯罪嫌疑人后续的供述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与事实也不符。
二是从细节验证供述真实性。亲历性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身经历的犯罪事实和体验,其中不为外人所知的细节,有助于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判断真伪,这本身也是贯彻自由心证原则的体现。要结合口供、客观性证据等,将不为人知的细节具体化、画面化,进行逐个验证。比如,刘某供述提到当时房东正在卫生间修电灯,现场勘验证实,在房间卫生间内洗手台西侧墙上有个插座盒和开关盒,其中开关盒盖的螺丝被拆卸,螺丝放在洗手台面上,墙上的灯被拆卸呈垂挂状。除此之外,供述中对用木椅打斗、捅刺大腿以及房东的身高体态、皮肤等细节的描述,也与实际相吻合。
三是从细节有效补充完善证据。补充完善的证据能否切中要害,达到夯实证据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通过补充完善的证据验证其中细节。比如,刘某供述,发生打斗的房间位于三楼近街边,后又说案发现场对面的二楼根本望不到被害人的三楼。在二审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实地勘查案发现场、对照原始现场勘查笔录,发现群众报案时间为当日17时35分,10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并立即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从原始现场照片可知,出租屋三楼的窗户当时呈完全打开状。照此去验证,窗户在此种状态下,从二楼平台上可以清晰看见三楼情况。
四是从细节合理看待单个证据问题。出租屋卫生间的水龙头扳手呈开启状,水管破裂,导致卫生间和房间的地板浸润大量水迹,没有在出租屋内勘查到其他生物痕迹等,与卫生间大量浸水有一定关系。在该案中,虽没有直接的生物痕迹证据,但是通过充分挖掘口供中的隐蔽性、特定性细节,并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合理看待个别证据缺失问题。
要以五个注意准确把握
一是要注意审查口供是否真实可靠。注意核实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情况,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要审查是否存在缺失、遗漏等情形,观察录像中犯罪嫌疑人说话的神情、语态、姿势、表达的状态等,核查笔录和口供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笔录内容较短但是记载的讯问时间较长的情形。在讯问核实时,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支支吾吾、欲言又止等异常情形。
二是要注意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供述中蕴含的信息多,要注意审查是否有细节。如果细节过于逼真、极其对应,也应当谨慎,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对细节的描述是否与其知识、年龄、经验等相符合,必要时,亲历性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即便口供的真实性较高,达到了“非亲历不可感知”的效果,看似合情合理,但效果再好也不能替代全案证据,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要注意审查口供内容前后之间是否稳定、连贯,和个体因素、犯罪动机等是否契合,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对于口供不稳定、出现反复或者提出无罪等辩解的,要慎之又慎,不可简单认为是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态度不好。
四是要注意避免选择性认定。对口供中的矛盾细节、一些看似不合理之处,不应当忽视和回避,更不能选择性去评判。越是矛盾细节,越要仔细甄别、全面审查,特别是对初期口供、不一致口供、关键事实细节的口供等,加强审查判断,解释证据中的矛盾。
五是要注意避免盲目依靠个人经验。再丰富的个人经验在千变万化的实践面前都是有限的,对案件中细节的把握,要避免过于自信,防止经验主义,做到兼听则明。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清远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