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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明白了,愿意放下这个案子”
2024-06-26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拎着一个文件包,里面装着满满当当的材料,这是王某每次到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的“标配”。77岁的他对二十多年前的一场诉讼耿耿于怀。受理了王某的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翻开了尘封多年的审判卷宗……

  旧案新办,厘清事实脉络

  1999年前后,当时王某热衷于技术发明,在象山县开办了一家新型材料厂,李某觉得王某的产品市场前景很好,便想加入该厂。后来,王某、李某及象山某公司(实际未出资)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象山某新型材料厂,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认为自己擅长技术研发和生产,而李某更懂经营管理,1999年6月,两人合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王某将名下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约定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担任技术厂长,负责技术工作,享受分红和工资待遇等。协议签订后,两人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王某还与该材料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该厂须支付其技术服务费13万元,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谁知,没过多久,王某和李某产生意见分歧,王某离开了企业。因前期负债,加上经营状况一直不好,王某离开后,李某很快关停了企业,厂房和土地均被法院拍卖抵债。

  2001年4月,王某持股份转让和技术服务协议,向象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象山某新型材料厂是李某的私营独资企业,要求该厂支付技术服务费1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李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王某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王某称该材料厂是私营独资企业,应按约定给付技术服务费1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调查核实,发现症结所在

  2023年7月,王某向象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向法院调阅案涉卷宗、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书证后,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股份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是否具有效力。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法判例,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此案实质上的股东只有王某和李某两人,他们签订的协议虽未至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但只是不具备对外效力,并不影响其对内效力。因此,王某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就成了企业唯一股东,企业性质也就变成了私营独资企业。

  李某该不该付给王某13万元技术服务费呢?根据民法典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未完成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的违约责任。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阶段,王某坚称技术已通过相关检测,且产品研发成功,并进行了生产、销售,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李某却称,王某研发的产品都是废品,无法销售、没有订单。王某提供的两名证人也都表示直到材料厂倒闭,产品也没有研发成功,厂子也没有接到过订单。据此可见,王某要求李某支付技术服务费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

  促成和解,申请人放下心中芥蒂

  案件事实已然清楚,虽然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确有不妥,但判决结果并无明显偏差,对于王某的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应不予支持。

  该案在法律上虽然不具备支持监督的理由,但并不代表王某的诉求完全没有道理。考虑到王某和李某均已年逾七旬,王某为此事已奔波了二十多年,李某也没有明显受益,且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困难,解开两人心结才是当务之急。

  为此,象山县检察院启动民事检察和解程序,多次从法理、证据等角度向王某、李某开展释法说理。渐渐地,双方的态度明显缓和。王某从一开始在检察官面前激动陈述“这个案子我肯定是有理的,法院肯定判错了”,到最后完全认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并表示“我听明白了,愿意放下这个案子”。

  最终,王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和解,王某心中二十多年未化的“坚冰”终于消融。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