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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阿俊”
2024-07-30 10:31:00  来源:检察日报

  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餐馆持械殴打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却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阿俊”携带铁棍和水果刀参与伤害,却一直未归案。广东省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于6月13日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持械约架致人死亡,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

  2011年6月22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的曾某乙因与同厂女工田某发生冲突,与田某的朋友邝某等人产生纠纷。曾某甲、曾某乙以解决纠纷为由,约邝某等人于当晚6时许到某餐馆吃饭。同时,曾某乙将欲报复邝某等人之事告知“阿俊”,并约“阿俊”等人到场。当晚,双方在餐馆发生口角,曾某甲、曾某乙、“阿俊”分别持水果刀、铁棍捅刺、击打邝某等人,致邝某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他2人轻伤。

  作案后,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畏罪潜逃。2011年6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并登记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为在逃人员。

  2019年9月26日,惠城区分局将曾某甲、曾某乙抓获,侦查终结后,移送惠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4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曾某甲、曾某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人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系正当防卫。

  从一个“花名”入手,监督追捕关键漏犯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检察院收到广东省高级法院移送的案卷后,检察官经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案件侦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案证据证明“阿俊”提供了作案工具、直接实施了伤害行为,应作为曾某甲、曾某乙的同案犯追究刑事责任,但侦查阶段未对其有效开展侦查、抓捕工作,至审查起诉、一审判决中,均认定“阿俊”为“在逃”“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不是本案不理,而是应当跟进到底、监督到底。”7月16日,办案检察官严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将监督职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另案处理’的在逃人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为查明“阿俊”的真实身份,不放走一个漏犯,也为二审阶段获得更多证据,办案检察官细致梳理,逐项对比、逐事整理全部证据材料,通过画图列表、人事对照等方式,重新梳理案件中的人物关系,并通过精心拟定讯问提纲、制定讯问策略等,核实案发当天的细节。

  2021年4月20日,检察官在提审曾某乙时,他提到虽然认识“阿俊”,但确实不知道“阿俊”的真实姓名,案发当天在溜冰场偶遇“阿俊”后,便将与邝某等人发生纠纷之事告知“阿俊”,并约“阿俊”等人到场。

  在案卷中,检察官发现有一封曾某乙提供的举报信提到了“阿俊”胞弟叫秦某兵,这为帮助查明“阿俊”身份提供了一些可能。

  经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讯问,曾某乙交代说,他和“阿俊”闲聊时得知“阿俊”姓秦,籍贯贵州,刚从惠州监狱获释不久。同时,其在逃期间还曾与“阿俊”胞弟秦某兵联系,并存有手机号码。检察官意识到,将上述单个细节信息组合在一起,进行核查比对,有查明“阿俊”真实身份并将其抓捕到案的可能。

  2021年4月21日,检察官将在二审阶段发现的“阿俊”身份信息线索和其他证据材料移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并建议及时查明“阿俊”真实身份、抓捕归案。

  惠城区分局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经过同户人员信息查找等,发现一名叫秦某的人,经曾某乙辨认后,于2021年5月17日将秦某抓捕归案。

  补充完善证据,故意伤害他人终被依法严惩

  曾某甲、曾某乙上诉辩称是对方先持刀威胁并且先动手,自己系正当防卫,作案工具系“阿俊”提供,但与其无事先预谋。

  秦某归案后,承认自己就是“阿俊”,和曾某乙等人一同到达现场,但辩称自己只是应邀去吃饭,作案工具并非其提供,其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曾某甲、曾某乙在逃多年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又是同胞兄弟,在口供上早就形成了攻守同盟。秦某被追捕归案后,也避重就轻,试图逃脱惩罚。”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核实事实,驳斥辩解,2021年5月27日,他们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要求,并就侦查取证的方向、要点等多次和侦查人员沟通,明确提出具体意见。

  针对该案的口供证据,检察官梳理了到场原因、作案工具来源、分发作案工具等12个细节,通过画图列表、对比分析的方式,把需要继续补充核实的事实和取证要求逐一列举和说明。随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19项共计4000余字的补充证据说明。同时,针对该案客观性证据,要求做好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对“阿俊”的辨认,对其生物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生物痕迹进行比对等。

  鉴于曾某乙提出“办案单位有诱供我们”,为客观公正办理案件,检察官审查了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询问办案人员、被告人,调取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不存在诱供行为。

  同时,针对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出具情况说明数量多、内容杂、不规范等情形,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逐条转化为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经过有效补充侦查,2021年6月11日,公安机关补充了27份150余页的证据材料。新证据进一步夯实了曾某乙一方先动手,秦某中途出去取作案工具,并分发、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也证实了曾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021年8月2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0月29日,惠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年。秦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办案中要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在‘耐烦’二字上多下功夫,把案卷材料弄通看透,把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办案行动中。”7月16日,办案检察官余响铃谈到办理该案的心得时说,“特别是要时常保持一些敏锐、警惕、怀疑,在‘看似平常’‘司空见惯’的地方较较真、多问问。”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