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的一名普通职工,竟然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建10套房,而且乡镇土地所竟违规为这10套房屋办理房产证开具虚假证明。以这10套房屋作为抵押办理880万元贷款的合同纠纷案即将进入执行拍卖环节,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经过深入审查,迅速启动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今年8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经过再审后,贷款合同纠纷案原判决中的错误判项被撤销,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生财有“道”:违法建房骗贷款
2012年2月,社旗县某农场职工魏剑锋以其亲友名义设立了社旗县红太阳粮食种植合作社,在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购买种子化肥、养殖物资等用途,以公司名义向社旗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魏剑锋通过对贷款进行展期、换约等方式拖延还贷。
2012年至2018年间,魏剑锋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多家“农”字头公司,向银行贷款35笔,共计900万元。2013年1月,魏剑锋违法占用所在农场的国有土地自建房屋10套,并陆续办理10份房产证。2018年4月,魏剑锋以该10套房产做抵押,再次向社旗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880万元,用于偿还前期贷款和堵塞公司亏空。
拍房还贷:国有资产面临流失
2019年8月,魏剑锋因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被农商银行起诉至社旗县法院。社旗县法院判决魏剑锋在一个月内偿还该农商银行贷款本息1300万元。到期后,魏剑锋仍无能力偿还该款项,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欲对魏剑锋抵押给该银行的10套房产进行拍卖。
得知拍卖消息后,社旗县某农场迅即提出,案涉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土地,如果执行拍卖程序,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3月,某农场以县自然资源局办证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社旗县自然资源局为案涉10套房产办理房产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县农商银行的抵押权益,法院最终判决办证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23年4月,社旗县某农场向社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社旗县检察院经深入核实最终查明:在魏剑锋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太和镇土地所违法为其出具了“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国有商业出让土地证明”等虚假材料。社旗县农商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对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国有土地上出现私人房产等明显疑点进行审核,违规发放大额贷款,存在重大过失,其抵押受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县农商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抗诉:撤销原判保国资
2023年5月,社旗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请南阳市检察院抗诉。南阳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决定采取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并用的方式,对两级法院同步开展监督。同年6月5日,南阳市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件,其余9件由社旗县检察院同步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31日,南阳市中级法院指令社旗县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为魏剑锋办理的其中一处房屋的房产证。县农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后被法院驳回。
2023年10月26日,魏剑锋因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年11月20日,社旗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将剩余9套房屋的房产证予以撤销。随后,某农场对相关的9件行政诉讼申请撤回起诉,县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今年4月19日,社旗县检察院就魏剑锋与县农商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月9日,社旗县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优先偿还县农商银行贷款的判项,由被告人魏剑锋退赔社旗县农商银行1730.15万元的再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