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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邻耕种咋变成“鸠占鹊巢”?
2025-06-30 16:51: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块耕地,两家相争,历经四次庭审,究竟为何?历时多年的土地之争,到底谁对谁错?经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下称“重庆四分院”)提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块土地的归属终于明确。今年5月,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

  近日,老董前往重庆市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他得知田家兄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被注销,属于自己的新证即将批下来时,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祸起萧墙

  一纸协议埋下“争地”隐患

  2024年3月20日,在重庆四分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侯俊霞和检察官李意第一次见到了老董。他穿着朴素、满脸皱纹,见检察官们上前,他激动地拉住她们的手,颤巍巍地从包里拿出一张皱巴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一张泛黄的协议书,诉说自己的委屈:“检察官,法院说我把地卖给田家了,可当初说好的是借给田家种,田家每年还要给我家200斤大米,怎么土地就成他家的了?你们一定要帮我主持公道啊!”

  原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老董一家在彭水县某镇某村五组承包了11块土地。随着打工潮的到来,2000年,老董前往县城务工,老家的房子和地就此闲置。此时,田家兄弟找到老董,说想要买他家的房子,双方一拍即合。在村支书和村小组组长的见证下,老董和田家兄弟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同时约定将董家的地交给田家种,田家每年给董家200斤大米。

  不承想,这份协议书竟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2005年,村里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老董专程回老家与村里签了合同,并在第二年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9年再次开展土地确权时,老董拿着2006年的证回到村里,准备签合同,村干部的话却让他傻了眼:“老董啊,地都卖了,还办啥证呢?2005年的时候,我们就和田家签合同办证了,这次确权,我们只和田家签合同。”

  老董蒙了:明明是我家的地,怎么就变成田家的了?老董找村小组和田家兄弟理论,可田家兄弟一口咬定就是老董将地卖给了田家。

  两家为此争执不下,协商无果,老董由此开启维权之路。

  峰回路转

  检察监督拨开“转让”迷雾

  2022年6月,老董向彭水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村五组与田家兄弟在2005年及201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经过开庭审理,彭水县法院认定,田家兄弟已征得发包方某村五组同意,已具有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承包合同有效。老董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售房协议书的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判决驳回上诉。

  老董不服,申请再审。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老董的再审申请。

  收到再审裁定后的几个月里,法院认定的“售房协议书的性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直让老董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自己的土地,怎么突然就变成别人的了?

  “这就好比我爬一座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爬到了山顶,却被告知爬错了。土地本来就是我承包的,到底该怎么要回来?”历时近两年的诉讼却换来了三次败诉,老董愤懑难平。

  2024年3月,在彭水县检察院的一次普法宣传中,老董得知自己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于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老董来到了重庆四分院。

  老董的遭遇,让检察官们内心五味杂陈。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老董认为不是转让,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可老董的手中只有一纸协议和一张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对售房协议书中“董家的地由田家长期承包”的约定,老董始终未能将2000年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说明白。在重庆四分院民事检察部门召开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看着卷宗,一时不知如何下手。

  “我想起了老董说的那句话——‘田家每年给董家200斤大米’。每年给大米,而不是一次性给大米,这看起来不像是转让。”李意灵光一闪,发言表示。

  “但这只是我们的推定,要认定不构成转让,还需要有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可村小组和田家兄弟均不能证明老董向村里提交了转让申请。相反,2005年老董还重新和村里签了承包合同,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表明老董并没有放弃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为防止农民因随意转让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法律还规定了转让方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我们可以从这方面着手调查。”对于李意的意见,侯俊霞给予肯定,并进一步敲定了调查核实的方向。

  拨云见日

  深查细访戳破“合法”表象

  事不宜迟,办案组立即出发来到案发地调查。接连几天,检察官们到县城实地走访,到乡镇村组询问证人20余名,最终查明,老董在县城打零工,两个孩子上学,妻子负责照料日常生活,老董一家在县城并没有取得稳定的非农职业,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在当时并不符合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似乎逐渐清晰了,可田家兄弟也确实和村里签了承包合同,手中也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里和法院都说是合法承包,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为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田家兄弟的户籍资料,发现田家兄弟原来是某村六组的村民,于2011年才将户口迁到了某村五组。蹊跷的是,他们家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仍然在某村六组。

  带着疑问,检察官们来到某村六组,在该村组和村民们签订的400余份土地承包合同中,找到了田家和该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原来,2005年和2019年两次确权时,田家还和某村六组签了承包合同,田家兄弟仍是某村六组的成员。

  按照规定,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当事先经过特别表决程序。可检察官们查阅了村委会数百份会议记录,始终没有找到2005年和2019年村民大会同意田家承包董家土地的决议。

  调查至此,案件事实已然清晰,办案组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必要通过检察监督予以纠正。

  定分止争

  检察抗诉终还“耕者其田”

  2024年5月初,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办案组形成初步的审查报告,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董家没有转让土地,村五组和田家兄弟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核,生效判决认定售房协议书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田家兄弟与村五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进行监督。”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侯俊霞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说明。经充分讨论后,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24年7月24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于同年8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同年12月30日,该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案涉售房协议书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并非转让,确认某村五组与田家兄弟于2005年、201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今年4月底,重庆四分院开展结案后的回访工作时,与法院共同督促当地村组、乡镇、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判决尽快注销田家兄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办理属于老董的新证。

  至此,这起历时多年的“土地之争”终于落下帷幕。老董能够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在享受农保的情况下,等待下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到来。

  “时至今日,老董那张皱巴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时常浮现在我的脑海里。它时刻提醒我,民事检察工作就是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指引,做实民生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李意对记者说。

  编辑:周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