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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院办理该院首例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案件
2020-11-16 17:03: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张某某是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搭乘出租车时她将前一位乘客放在后座上的钱包据为己有。她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中对拿走出租车后座上的钱包的行为均供认不讳,但是辩解称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自己也有一件衣服放在后座上,拿衣服的时候没在意不小心将钱包夹带进自己的包里,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针对张某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仔细查看了出租车内和道路上的监控视频,首先根据张某某的行为举止及与司机之间的交谈,分析判断出其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其次,案发时间在7月份,当时犯罪嫌疑人穿着的外衣十分薄软,折叠后可以放进其随身携带的背包;第三,被害人放在后座上的男士钱包尺寸有笔记本大小,内装有各种证件、钥匙、U盾等物品,有一定的厚度和重量,并非不易被察觉而夹带的物品。因此,张某某不可能在非醉酒状态下拿轻薄纱衣夹带男士钱包而毫无察觉。此时,检察官分析张某某作出上述辩解的原因可能是存在侥幸心理,可以通过证据开示向其出示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再一次争取其认罪认罚。故按照《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公开审查案件证据开示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对其开示部分证据。

  在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一切辩解都是多余的,张某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次日,该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获判。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证据开示在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高控辩协商质量和认罪认罚服判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展示了该院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创新探索和将认罪认罚制度做实做精的决心。

  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