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检察建议就像一剂良药,不仅堵住涉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漏洞,还促使我们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英在回访“邓某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案”时,得到行政机关的及时回应和充分肯定。
2020年8月,三门峡市某区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河南省下发的判刑人员信息核查得知,三门峡某公司内退职工邓某退休前在某监狱服过刑,遂要求邓某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并告知邓某依据相关政策,须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须清零,计算工龄时须扣减服刑期间工龄,退休金将按扣减后的工龄重新核算,自2018年4月起按重新核算后的待遇补发退休金。
因邓某未同意,某区相关行政机关便停发了邓某的退休待遇。邓某请求确认其视同缴费年限并立即为其恢复发放养老保险金,但行政机关作出了《不予许可决定书》。邓某不服,将该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要求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金。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无不当,先后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和再审申请。邓某遂向三门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门峡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发现,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根据相关规定,邓某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建立前,按照当时当地规定已实际缴纳了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缴费时段应被计算为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于是,该院及时向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后,依法撤回了《不予许可决定书》,重新核发了邓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涉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管理漏洞,三门峡市检察院探索研发了“涉刑参保人员养老金”数字检察模型,将获取的数据进行导入、碰撞、对比后,筛查出涉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不规范的情形,依法向该市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后,全面排查涉刑人员养老金发放领域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对核查出的不规范发放的养老金及时追回,对不应发放的及时停发。同时,加强与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涉刑人员信息共享比对机制,确保涉刑人员养老金发放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