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检察工作的目标,也是我从检初心所在。2023年经手的一起诈骗案,使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体悟——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把握法治精神,从复杂案件中抓住主要矛盾,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才能更好地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2023年5月3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我院办理一起诈骗案。以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是黑龙江省某农科院草业研究所(下称“草业所”)原所长张某。见到我时,张某反复强调“钱我没揣兜里”,这引起了我的重视。
经审查案卷,我了解了案件情况。2006年,草业所成立,张某任所长。2007年,草业所选择在A县建立科研基地,从事草业科学研究。为了享受A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草业所成立了黑龙江明胜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为化名,下称“明胜草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明胜草业由草业所管理和运行。
2012年,张某以明胜草业名义与内蒙古自治区某绿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洲草业”)签订苜蓿草种子繁育意向合同,合同约定在位于内蒙古的苜蓿繁种基地种植7000亩,但实际仅种植了1000亩。与此同时,明胜草业在A县种植苜蓿7000余亩,包括草原6030亩、耕地1000余亩。
2012年12月,张某以明胜草业与绿洲草业签订的7000亩意向合同,向A县畜牧兽医局申报苜蓿种子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根据国家补贴政策,要申报该项目补贴,种植面积不能低于3000亩)。A县畜牧兽医局在仅了解明胜草业A县科研基地项目及其在A县种植面积达7000余亩的情况下,未实地验收位于内蒙古的基地种植面积是否达标,便通过了项目验收。由此,明胜草业获得国家项目补贴款210万元。经请示上级同意,张某将这210万元全部用于明胜草业在A县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该项目夸大项目面积不符合申报国家专项补贴条件,2022年,当地纪委监委调查发现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年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我们针对张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涉嫌以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补贴210万元,以及明胜草业支出票据在黑龙江省某农科院核销等关键事实,开展了一系列补充侦查取证工作,并经退回补充侦查,终于还原了案件真实情况。
经查明,明胜草业的工作人员均由黑龙江省某农科院科研人员兼任,工资及其他运营经费均由该农科院管理支付。张某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科研人员,为人忠厚,备受同事认可,该科研基地是国家二级牧草试验基地,未从事过经营性活动,用国家专项补贴款建设的科研设施均纳入农科院固定资产管理。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我认为,张某采取虚报种植面积的方式套取补贴款,仅是通过违规手段获得国有补贴资金的使用权,并实际用于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财产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张某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时,张某夸大实际情况违规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款的行为,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
为精准认定此案,我院组织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会议。经过讨论,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违规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涉违规资金应按法律规定追回,同时应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0日,我院对张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我院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实施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在不起诉决定宣告过程中,张某激动地说:“法律有温度,检察官有热度,感谢检察院还我公正,我要为祖国草业发挥我的余光余热,谢谢你们!”
通过办理该案,我深深感悟到,在个案办理中以“如我在诉”的标准自我要求,努力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法理情,是初心所在,也是职责所系,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
(作者为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