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某名城项目,位于风景秀美的漓江之畔,地处桂林最繁华的地段,本该成为桂林市经济、文化的地标式建筑,然而自2008年起,尹某等人采用制造假债权、虚假诉讼等方式进行诈骗,致使该项目被一次次查封,各路投资商损失惨重,后续开发工程陷入停顿,成为“桂林市十大烂尾楼”之首。
桂林市检察院接到桂林某名城公司(以下简称某名城公司)投资人锦某的申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曾多次以尹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桂林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揭开了烂尾楼背后的神秘面纱。
虚增造价
利用虚假诉讼侵蚀公司资产
2007年5月,尹某与覃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名城公司商定合作开发商住楼项目,同时尹某、申某等人以挂靠的第三方公司名义承建了该商住楼的地基桩工程。2008年1月,某名城公司因借贷诉讼被来宾市中级法院拍卖商住楼土地。
为阻止司法拍卖,尹某与覃某及某名城公司法律顾问全某商议后,伪造工程资料,将907万元的地基桩工程造价虚增至4191万余元,并以挂靠公司名义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获法院判决确认。
随后,尹某等人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应优先受偿为由,向桂林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划扣拍卖款,致使某银行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后经该银行和买受人申请,来宾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拍卖成交结果并终止执行。
2013年1月,某名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新入资公司成为控股公司,覃某不再作为公司控股人和法定代表人。后尹某、申某等人以挂靠公司名义,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拍卖某名城公司涉案项目土地,执行判决虚增的工程款本息,同时还实施了阻止新项目进场施工、聚集民工闹访等行为。直至2016年7月,法院先后执行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4729万余元,另有3427万余元逾期利息因案发未被执行。
被害公司维权无门
最直接的物证消失
2009年12月,某名城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12月,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自2012年起,某名城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尹某等人诈骗,但公安机关以诈骗一事与民事判决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没有犯罪发生,均不予立案。
2014年,经该公司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关联的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民事抗诉。2015年,经桂林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均未采纳自治区检察院民事抗诉意见,维持桂林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
2014年,桂林市政府对某名城公司商住楼项目规划进行大规模调整,取消原规划的商住楼,改建“都市旅游休闲购物中心综合体”,新规划设计了两层地下车库,新基坑很深,原来已打好的地基桩不适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某名城公司开挖该“综合体”大楼的地基基坑,将无用的地基桩挖出。地基桩工程诈骗案的真实工程量,因此失去了最直接的物证。
2016年8月,某名城公司的控股投资人锦某到桂林市检察院进行申诉,控诉尹某等人伪造印章、诈骗巨额工程款,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都没有结果,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面对被害公司的困境,桂林市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立案的初查工作。
“我们调取了质检报告,对地基桩工程的砼方量进行了合理推算,推算的结果远低于判决认定的工程量。走访地质勘测局后,我们调取了设计施工图,通过询问原勘测工程师,能够明确在施工位置没有地下河和溶洞,不可能发生大规模超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人也告诉我们,他曾在起诉前受尹某指使伪造工程结算书。我们还询问了村干部、承运公司司机和原施工的包工头,查询运送渣土的审批记录,证实了土石方附属工程亦存在造假的情形。”办理该案的桂林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孙炳良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办案初期开展调查核实的工作情况。
立案监督
牵出4亿元大案
2016年12月14日,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月19日,桂林市公安局回复称,尹某等人诈骗一案与生效民事判决的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桂林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已有证据材料能证明尹某等人通过虚增地基桩工程量,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取虚增工程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同日,桂林市检察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同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尹某等人立案侦查。桂林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室进行搜查,获取大量有价值的书证。
“桂林市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深挖彻查。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到江西南昌、广东广州等多地取证,调取数千份书证材料和证人证言,在主要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引导侦查人员从10万余条银行流水中寻找蛛丝马迹,梳理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孙炳良介绍说。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该案不是单独的一起虚假诉讼牟利案件,而是可能涉及多人、多起事实、高度专业化的系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房地产开发商、金融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员,且与法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遂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最终查明,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涉嫌实施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行贿、集资诈骗、挪用资金等6个罪名18起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并且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分批提起公诉
数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8年6月起,桂林市检察院分批对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覃某、尹某、申某、全某等人长期利用建设项目腐蚀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资本运作、弄虚作假、缠访闹访和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判处上述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有4名审判人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
随着刑事案件的宣判,因虚假诉讼产生的19起民事判决被废止或者停止执行,为被害房产开发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亿余元,止损4亿余元。同时被民事查封的土地、房产也随之解封,900余名购房户的产权证得以办理,400余名下岗职工安置工作得以推动解决。
该项目所在地的使用权被桂林某兴恒公司拍下,建成的商业广场于2021年9月顺利营业。该案的办理获得了桂林市委、市政府和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
“这起尹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之所以被列入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在于,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以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区分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确有犯罪嫌疑的监督线索,应当依法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查核实。对于重大复杂监督立案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踪督促,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建议。”孙炳良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