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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信息宣传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20-08-28 09:01: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信息、宣传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宣传在检察工作中的推动作用,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经综合业务部编发,报往上级院办公室条线的个案信息、经验总结或者问题建议类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检察宣传,是指投往报纸、网站、客户端等载体(含本院及上级院微信、微博、客户端)、面向社会大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

  第三条 信息、宣传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上下要切实认识到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分管院领导要指导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各部门尤其是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了解本部门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带头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应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扎口管理部门为检察综合业务部,其他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宣传 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五条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制度,各部门做好本部门信息、宣传的素材收集、挖掘、整理、报送及撰写相关工作。

  检察综合业务部负责催促各部门及时报送信息、宣传工作素材,并做好审核、把关、编校、投稿等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明确一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和写作功底的干警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宣传的素材收集、挖掘、整理、报送及撰写,并对信息、宣传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信息需经检察综合业务部编校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往上级院办公室;宣传须经检察综合业务部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阅,由各部门选择自行向外投稿或由检察综合业务部统一向外投稿。重大信息、宣传须经检察长审阅后,方可报送或投稿。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提前报检察综合业务部报备,并由相关人员陪同。未经本院主管信息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和安排,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媒体提供发布有关检察工作和案件的音像资料、文字资料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检察信息、宣传工作要坚持“同步、同时、同力、同效”的原则,顺应检察工作的客观发展要求,不断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舆论环境。

  第三章 内容及报送要求

  第八条 撰写检察信息、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准确、语言要简洁,未经检察综合业务部审核把关,严禁擅自对外发稿。未经允许,干警不得在任何刊物上投稿,不得私下接受外界媒体采访或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公开发表看法。

  第九条 检察宣传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十条 建立素材周报送制度,各部门信息联络员应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各部门一周来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经验做法,办案中发现的犯罪规律、态势、特点等情况报检察综合业务部。

  副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上级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上级领导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应在提起介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当日或者第二日,将相关情况报送检察综合业务部。

  各部门在向上级条线报送经验总结、案件分析等材料时,应同步报送检察总也业务部。

  第十一条 上级院约稿时,检察综合业务部应及时将约稿所需素材告知具体部门,相关部门应带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数据、案例等情况,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检察宣传要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选择能够体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的案例,深入采访,精心撰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强策划、统筹考虑,实现最大、最好的宣传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闻单位采访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般应在案件判决以后进行;一般案件,批准逮捕后可发消息,提起公诉后可发案例通讯。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抢发消息,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公开宣传。检务公开案件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检察信息、宣传涉及的事实、案例、数据一定要准确,不得违背客观事实,不得随意夸大、歪曲事实,编造假信息、假新闻。

  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 检察信息、宣传工作应与其他检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并将其纳入干警岗位目标管理,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

  检察综合业务部每季度通报一次各部门信息、宣传素材报送以及被上级院和新闻媒体采用报道情况,并在内网公示。

  第十五条 年终,综合信息、宣传素材报送情况、信息、宣传采用、报道情况,由院党组根据检察综合业务部统计的数据,评选出院优秀信息员和通讯员,并给与一定的奖励。

  全年没有被上级院采用一篇信息、没有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一篇宣传报道的部门,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时一票否决;因错报、漏报、迟报案件信息,或者错报相关数据,导致信息工作被上级院扣分的部门,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时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检察综合业务部负责解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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