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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4-03-25 14:54: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为加强本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规范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我院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我院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三条建立健全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对我院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不同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信息,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经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对我院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经保密审查确认后,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的信息应严格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院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