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
近年来,检察大数据的运用为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多方面赋能。首先,是技术赋能。大数据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广度和深度,为探索解决途径提供技术和数据上的依据。其次,是机制赋能。通过把大数据深入检察履职的各个环节,全流程深度整合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乃至检察机关与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数据沟通机制,破除数据和功能孤岛,形成数据驱动型的机制建设。最后,是理念赋能。检察大数据方法的普遍应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切实从实际出发,用更开阔的视野去分析,用更精准的数据去研判。
检察大数据如何进一步助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拓宽大数据的来源,增强数据的多元性。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商业和政务数据库;另一方面,要利用其他拥有数据资源的主体,包括互联网平台和社会面的其他数据来源。
进一步优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当前,大数据应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技术+人工;二是在前一种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进行技术模型的开发;三是将不同阶段环节的技术模型通过一段时间的运用和比较后,再做进一步优化,形成相互衔接、不断更新迭代的技术系统。
加强大数据和检察业务的全流程整合。只有把大数据的理念和运用整合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才能为线索发现、问题甄别、证据收集及最后结论研判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参考。
要注意权益保护。数据都包含个人信息,要注意数据脱敏,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