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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捕捞被公诉 南京鼓楼检察官:全社会携手实现“禁渔十年”目标
2020-07-27 08:58: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6月长江禁渔期间,杨某、文某夫妇驾驶小船,在长江南京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多达七八次,后将捕捞的部分水产品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文某抓获,并查获电捕工具电瓶、电抄网及充电机。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其使用的捕捞工具系电鱼工具,系禁用的渔具。归案后,杨某、文某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文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作为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长江涵养着多种多样的鱼类,然而近几十年来,长江的鱼类急剧减少。为此,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禁渔十年”政策正式实施,这为长江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带来利好。为了保护“母亲河”的渔业资源,我们大家应该携起手来,形成合力,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

  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