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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造”出知名品牌
2024-07-30 10:32: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知识产权、税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风险点,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行稳致远。”7月17日,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振红带领业务部门检察干警来到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回访,以检察能动履职为企业送上法治服务“大礼包”。

  这次回访,源于前不久该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全链条穿透式打击共同犯罪

  刘某甲经营一家生产葡萄糖酸钠的小作坊,平时主要从市场上购进和销售无注册商标的葡萄糖酸钠。

  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玉米精深加工和技术研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产品有葡萄糖酸钠、玉米淀粉等,是葡萄糖酸钠和玉米淀粉等领域多项国家标准的起草者,其注册商标某品牌享誉葡萄糖酸钠行业。2022年4月以来,该公司陆续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葡萄糖酸钠。2023年4月4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案后,查获了刘某甲的造假窝点,同年6月8日,现场抓获刘某甲、刘某乙,并扣押含量为40%的假冒某品牌葡萄糖酸钠。7月8日,平原县公安局将刘某甲、刘某乙提请平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正常的葡萄糖酸钠含量是98%,但是柴某每次都让我生产含量为70%或40%的葡萄糖酸钠。我根据柴某要求,掺加工业盐降低葡萄糖酸钠的含量,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柴某说没问题。”检察官通过对刘某甲的讯问,以及对刘某甲与柴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发现系柴某在背后指使造假。

  于是,该院建议公安机关追捕柴某,并对刘某甲批准逮捕,因刘某乙参与数额较小,且在审查逮捕阶段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从重情节,遂对刘某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刘某甲生产了假冒某品牌的葡萄糖酸钠,那印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是谁生产的?该案是否还有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嫌疑人未查明?这些问题引发检察官思考。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甲在网上找到印刷编织袋的杨某,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应刘某甲要求,杨某生产了2.5万个某品牌包装袋,其行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3年8月17日,该院对杨某进行立案监督。

  今年3月7日,该院对杨某提起公诉。5月23日,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准确界定确保罚当其罪

  “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扣押的葡萄糖酸钠含量为40%,之前生产的葡萄糖酸钠已经全部销售,不能证实这些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我们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柴某、刘某甲辩解。

  为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检察官对柴某与刘某甲1000余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一梳理,发现刘某甲是根据柴某要求生产葡萄糖酸钠,并将相应比例葡萄糖酸钠和工业盐分别计算成本后给柴某报价,柴某根据刘某甲的报价支付款项。经审查,柴某等人共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葡萄糖酸钠400余吨,价值140余万元。2023年10月12日、11月17日,该院分别对柴某、刘某甲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刘某乙系刘某甲小作坊的工作人员,实际参与生产制造了33吨假冒产品,价值12万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已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考虑其具有累犯情节,2023年10月12日,该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和今年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处柴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追赃挽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2日,检察官向被害单位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积极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检察官多次引导柴某等人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罪。今年3月12日,柴某等人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48万元。

  “检察官全链条深挖彻查制假售假,为我公司挽回损失,及时阻止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公司上下都发自肺腑地为检察机关点赞!”4月2日,山东省检察院收到了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人的感谢信。

  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4月16日,检察官主动走访涉案企业,针对企业的困难和需求进行了解答,帮助梳理潜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