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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院办理的“非法请托型”诈骗犯罪数据分析
2019-09-10 10:05: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2017年以来,南京市鼓楼区院共办理“非法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14件15人。该院分析发现,“非法请托型”诈骗犯罪活动频发,折射出社会大众对“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的错误认知,亟待引起重视。

  一、犯罪案件发生于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穿针引线”。与电信诈骗“发生于虚拟空间,双方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犯罪特点不同,“非法请托型”诈骗滋生的土壤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该类犯罪一般是以日常的人际交往为基础,作案人员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二者或是熟人、朋友,或是有着引荐人在中间牵线搭桥。

  二、请托事项集中于重点领域,请托事由“于法无据”。通过分析办理的案件发现,“非法请托型”诈骗犯罪涉及的请托事项往往集中在“捞人”“上学”“找工作”等三类事项上。

  三、作案手段相对固定,诈骗手法“套路重重”。在该类犯罪案件中,作案人员多为无业人员,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作案的手法也往往相对较为固定,有一整套流程,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

  四、“运作行为”多“真假参半”,东窗事发“混淆视听”。通过分析办理的犯罪案件发现,在该类诈骗活动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虚构自己的社会关系网时往往只告知“有人、有关系”等模糊信息,在取得被害人信任、获取钱财以后,往往似模似样的咨询相关人员,就称自己已经运作了,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没有成功,同时也拒不退还钱财,案发以后以此为借口推脱责任,试图将其诈骗行为与一般的经济纠纷相混淆,逃避法律追究。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精准打击。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发现的此类犯罪案件线索,严格甄别,精准打击,切实维护司法机关和政府公信力。二是加强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请托型”民事纠纷,及时移送案件线索。三是加强宣传。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结合以案释法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提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认知水平,从找关系向信法律、信政策转变,不断挤压该类犯罪活动的操作空间。

  编辑:王宇